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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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市卫监所:
2009年7月1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1年发布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照卫生部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核。由于此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核内容明确,为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改变原来由我局委托市卫监所受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并进行初审,后交市卫生局进行复核等流程,实行简易程序,直接由市卫监所受理并审核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定期按内容将审核结果分报市卫生局办公室和中医监管处备案。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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