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募捐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2012年09月10日
沪民慈发〔2012〕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上海市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7日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募捐活动的备案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以书面方式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市和区、县民政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出具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并加盖刊有本机关名称的募捐备案专用章(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5厘米)。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募捐方案,市或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关于募捐活动备案的其他方面要求,请按照《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信息公开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民政局已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网址为www.shmjxx.org,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作为募捐组织信息公开的平台。募捐组织应凭发给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根据《条例》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凭发给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公开本辖区内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如募捐活动的备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定期公开本辖区内募捐组织的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专业机构对一定数量的募捐组织进行审计的情况。
三、关于执法部门
《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执法部门。具体实施时,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募捐组织以及红十字会,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由市民政局负责查处,或由市民政局会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局查处。在区、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募捐组织,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查处。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局查处,或由市民政局会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局查处。
上海市民政局
2012年9月4日
募捐备案材料接收回执
编号:
备案情况 | 备案单位 | ||||
备案事项 | |||||
备案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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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 |||||
接收情况 | 申请人员签字:承办人员签字:(受理专用盖)年月日 |
注:本回执收到日期为募捐备案的受理起始日期。本回执原件交申请单位,复印件由民政局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