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关于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第40号(总第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市审计局对本市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本市归集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共计2119.80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1119.68亿元,发放贷款共计1632.74亿元。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扩大缴存人数、加强网点和平台建设、完善制度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信息未纳入共享范围。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一致,但有14.35万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小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共涉及3.59万家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受执法检查人力限制,以及尚未与社会保障部门形成缴费基数信息共享机制,检查覆盖面仍较窄,2013年度重点检查单位仅636家,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单位未开户及不为职工正常缴费等,基本未涉及对缴费基数的检查。
(二)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不合规。一是有17笔贷款超限额发放,涉及贷款金额共计613.30万元,超过可贷限额共计169.70万元;二是有193笔贷款超年限发放,涉及贷款金额共计6620.40万元;三是抽查的25笔贷款中有5笔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受理时的主贷人或参贷人身份信息不符,涉及贷款金额共计197.4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不够完善。一是对部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缺少控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缺少核对、警示等控制功能,造成购买现房或离退休人员等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个别业务数据之间缺少逻辑控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未对缴存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之间设置逻辑控制,造成对单位申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正确性缺乏控制;三是个别数据库的表结构设计存在缺陷。根据业务规则,贷款受理审核和贷款发放记录均应有唯一的查询号。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151条贷款发放记录无查询号,108条贷款受理审核记录查询号存在重复。
三、审计调查建议
(一)建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同合作,推进缴费基数信息共享,足额征缴住房公积金。
(二)建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审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建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提取业务的审核控制和对业务数据的逻辑控制,及时处理数据库存在的缺陷,防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通过系统审核。
四、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本次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一)对于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信息未纳入共享范围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召开了执法资源共享工作专题会议,就社保专项检查信息的交互和核对机制初步达成共识。截至2015年10月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进一步协商社保缴费专项审计信息共享以及数据传递的具体事宜。
(二)对于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不合规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发函至相关贷款银行,提请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通过完善受托银行考核办法、制定个贷管控方案、加强对贷款受托机构的延伸审计等措施,加强对购房贷款的日常监督和审核。截至2015年10月底,已完成对超限额、超年限发放贷款问题的整改107笔,合计金额4298万元,剩余83笔正在整改中。对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受理时的主贷人或参贷人身份信息不符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进一步核查,对存在的差错已进行了调整。
(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不够完善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组织技术人员修改系统,解决个贷受理号重复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核系统,加强对受托银行和置业担保公司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