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6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