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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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林〔2010〕95号
根据《***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中的《***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2010〕30号),即日起对以下事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一、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二、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三、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四、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特此公告。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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