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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教委职〔2010〕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市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在非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市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学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3.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

  4.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市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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