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位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03月28日
沪学位〔2016〕2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对《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
上海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单位自主调整和市级统筹调整相结合。尊重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改革主体地位和调整学位授权点的自主权,制定支持政策,为单位积极自主调整搭建平台,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以《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为依据,强化前瞻布局和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研究生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为抓手,通过学位授权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和双盲评审等措施推动学位授予单位积极开展自主调整,切实提高市级统筹调整力度。
(二)坚持需求导向和质量导向相结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必须以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既要考虑当前社会需求,也要考虑未来发展需求,从战略上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前瞻布局;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坚持科学的质量观,激发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主动撤销一批学科水平不高、生源持续萎缩、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学位授权点。
(三)坚持特色发展和总体布局相结合。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大力支持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通过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培育一批高水平优势特色学科。按照特色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上海学科总体布局,整体提升上海学科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调整范围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本方案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上述第2条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三)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四)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五)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以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以后5年内自主调整中增列。如5年内未增列,视为放弃自主调整权,该指标由市级统筹使用。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市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为***、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以及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材料,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还须在本单位内对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市学位委员会。市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位委员会。
四、市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一)市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以上海市学位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和双盲评审等质量监控结果为依据,对学科水平较低,或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中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学位点,市学位委员会将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建议***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学位授权等措施。
3.对于***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市学位委员会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二)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市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市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再经5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后,将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学位委员会。
五、批准及复核
(一)市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市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二)按本方案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方案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六、其他
(一)按本方案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方案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择时开展本单位内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和自主调整工作,每年3月底前将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及调整工作有关情况报市学位委员会。在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的基础上,市学位委员会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市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四)按本方案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1)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五)市学位委员会将严格执行***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对学位授予单位在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纠纷,学位授予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处理;若调解存在困难,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