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2016年04月06日
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公安分(县)局:
为加强本市工读教育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读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提高专门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均衡化建设,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了《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为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专门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工读教育的学校,称之为专门学校。接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专门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门学校必须坚持挽救学生,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
第四条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门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专门学校特殊的办学需求和办学功能,不断改善专门学校办学条件。
第六条专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工读教育事业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专门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收生及学生管理
第八条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初中阶段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进校学习,还可接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专门学校相应班级学习。
第九条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专门学校应就其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进行评估。进入专门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专门学校要对进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完整的教育档案,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专门学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0名,男女学生一般不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专门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每一个学生寝室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招收女生的专门学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第十三条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情况确定。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专门学校应做好离校学生的教育巩固工作。
第十四条专门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加入共青团组织,毕业、结业、肄业和升学等均按普通学校手续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专门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原校根据学生学业品德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专门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的要求,加强德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心理偏差学生的矫治,帮助学生提高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七条专门学校以正式颁发的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课程要求和教育内容为依据,根据工读教育特点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因材施教,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调整教育内容和课时,降低教学难度。
第十八条专门学校必须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要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锻炼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互相帮助、合作共进的精神;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培养自食其力的生活态度。开设职业教育的学校要为学生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基本从业能力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专门学校应在市、区教学研究室的指导下,加强教学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专门学校还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教学工作的严格考核制度,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专门学校的教育科研纳入地方教育科研规划,创造条件,指导和加强专门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还要争取高等院校和社会研究机构等方面参与工读教育科研,加强国内外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以不断促进专门学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学校经费
第二十一条专门学校办学经费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门学校实际需要,足额拨付。要保证专门学校教职员工津贴等费用的发放。要不断加大对专门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工读教育的特殊性,在经费拨款中,凡涉及按学生数计发经费时,学生数应包括专门学校各办学层次的学生和校外预控生。校外预控生可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人数。
第二十三条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教师值班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拨付专门学校值班教师的值班费。
第二十四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代办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收取学生学习期间的餐饮等费用,所收费用由学生监护人负担,学校应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学生。
第五章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专门学校的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门学校教师的学历应达到基础教育教师相应层次的学历要求,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经过工读岗位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专门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规定,按照师德好、意识新、能力强、学识高的要求聘任教师。
第二十七条专门学校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热爱工读教育,职业道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专门学校的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得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所犯罪错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专门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普通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外,还享受特殊教育教职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专门学校教师要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学生成长规律。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着重进行青春期教育、心理调适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专门学校应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改善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注重提高和加强教师的职业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使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第三十条专门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及考核奖惩制度,注重工作实绩,全面科学地考核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评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好从事工读教育教师入口关,认真选调具备工读教育条件的教师,引进一定数量的心理、教育、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经培训后到专门学校工作,还要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工读教育的骨干。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胜任工读教育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学校对其予以调离。
第六章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二条专门学校要密切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家访,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在学校的情况,争取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门学校要加强与其它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发挥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校外预控生等形式,做好对普通学校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工作;通过建立社区联系制度,做好学生寒暑假期间的教育、引导工作。开设职业班的专门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做好毕业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应选派热心工读教育的干部驻校或指定专人联系专门学校工作。驻校干警工资福利、相关津贴等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工读教育津贴由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所辖专门学校工作的实施细则;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对专门学校的督导检查列入基础教育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和成果的评估、督导,保障工读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沪教委青[2003]1号)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