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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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
各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
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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