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帮困粮油工作的通知2016年05月09日
沪民救发〔2016〕2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统筹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帮困粮油制度,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对本市帮困粮油卡、券的发放范围、实物供应量、折算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帮困粮油卡、券发放范围
(一)帮困粮油卡的发放范围调整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下列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人员)、民政特殊救助人员;
2.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3.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
4.重残无业人员;
5.与残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没有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城乡户籍的配偶、子女(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6.大病重病患者;
7.一老养一老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夫妻双方。
(二)帮困粮油券的发放范围调整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69周岁老人。
二、关于调整帮困粮油卡实物供应量
原帮困粮油卡的实物供应量10公斤大米、0.5公斤食油、0.5公斤食糖,现调整为10公斤大米、900ml食用油、0.5公斤食糖。帮困粮油卡折算价格从原每月65元调整为每月72元,每月增加7元。
帮困粮油券的实物供应量和折算价格不变(实物供应量为4公斤大米、折算价格为22元)。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范围为粮、油、糖等生活必需品。帮困人员凭借帮困粮油卡、券在指定供应点可以足额领取等值的粮油制品。
三、关于帮困粮油卡、券资金渠道
调整后帮困粮油卡、券折算价格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四、关于帮困粮油卡、券和实物供应点
帮困粮油卡、券由各区县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发放。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由所在街镇、区县民政、粮食部门三方会商,按照基本标准共同确认。区县民政部门主要把握方便、就近、优选的原则,指导街镇合理选点;区县粮食部门主要把握《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基本标准》(详见***1),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
五、关于帮困粮油制度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一)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街道(乡镇)逐户审核、严格把关,做好帮困粮油卡、券发放范围调整后新增对象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帮困粮油卡、券所需资金,及时做好帮困粮油资金结算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区县粮食部门要按帮困粮油供应点基本标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并及时更新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填制《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变更确认表》(详见***2),做好网点备案工作。
六、之前下发的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基本标准
2.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变更确认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粮食局
2016年4月13日
***1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基本标准
1.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零售为主,日常经营运转正常,发展良好。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确认书》,户外悬挂全市统一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标识牌。
5.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6.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合理定价,尽可能让利于帮困对象。
7.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严格执行有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8.购进粮油商品时应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粮油购销台账,至少保留三年,并向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统计报表,建立并实行粮食商品购销可追溯制度。
***2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变更确认表
□新增 □变更 □取消 | |||||||
| 帮困粮油 指定供应点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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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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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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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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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上级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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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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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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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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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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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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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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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章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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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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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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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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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 区、县民政局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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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粮食局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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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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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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