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06月07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更好满足市场标准有效供给和创新发展的需求,引导和促进上海市团体(联盟)标准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推动上海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团体(联盟)标准试点工作现状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6日
关于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团体(联盟)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是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团体(联盟)标准试点工作现状和发展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精神,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坚持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团体(联盟)标准服务和引导、规范和监督为手段,促进团体(联盟)标准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和质量强市的需求,有效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协调监督,营造利于团体(联盟)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团体(联盟)标准制定机构的动力,引导团体(联盟)标准依法有序发展。
2.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团体(联盟)标准与市场对接。团体(联盟)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
3.专业指导。充分发挥科研、检测、标准化等技术机构的专业指导作用,为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把好团体(联盟)标准的质量关,促进团体(联盟)标准的有效实施。
4.分步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团体(联盟)标准的性质和特点,分步推进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坚持试点先行,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推进。通过点上提升、线上发动、面上推广,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效应,引领和带动全市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三)主要目标
建立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政府规范引导、企业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反馈的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机制。培育若干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联盟)标准制定机构。制定满足市场需求、凝聚科技创新成果、优化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团体(联盟)标准,打造体现上海水平的团体(联盟)标准品牌。
二、发展团体(联盟)标准的主要任务
(四)建立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机制
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标准化及相关政府部门、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企业广泛参与、多元共建的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良好局面。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联盟)标准的发展起引导、规范、协调和监督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是组织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团体(联盟)标准的制定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是团体(联盟)标准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应用实施内容先进的团体(联盟)标准。应充分发挥科研、检测、标准化等技术机构的作用,为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加强团体(联盟)标准化的宣传
加强团体(联盟)标准化宣传力度,利用质量和标准化重大活动,借助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团体(联盟)标准化建设经验和先进典型,增强社会认知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广泛营造有利于团体(联盟)标准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规范团体(联盟)标准的制定和登记
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创新和社会管理服务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团体(联盟)标准,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空白。团体(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应严格遵守标准制修订的有关规定,充分征求技术机构、行业部门、团体成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团体(联盟)标准应定期或适时复审更新,有效承接科技创新成果,提高标准技术水平。社会团体应对团体(联盟)标准质量负责,制定的团体(联盟)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团体(联盟)标准制定后应当及时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七)建设团体(联盟)标准信息平台
建立全市统一的团体(联盟)标准信息登记和发布平台,发布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最新政策、动态和新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团体(联盟)标准基本信息,提供发表意见和监督反馈的渠道。社会团体应在团体(联盟)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联盟)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团体(联盟)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指标、专利信息,社会团体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鼓励公开团体(联盟)标准全文。
(八)强化团体(联盟)标准实施和利用
团体(联盟)标准发布后,社会团体要及时对团体(联盟)标准实施主体进行标准宣贯。团体(联盟)标准实施主体应承担市场主体责任,向市场提供达到所声明标准要求的产品及服务。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时积极引用团体(联盟)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申报和开展团体(联盟)标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路径,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对应用广泛、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团体(联盟)标准,鼓励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建立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合格评定或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中引用团体(联盟)标准的机制。鼓励对依据团体(联盟)标准提供的优质产品或服务实行优先采购。
(九)以团体(联盟)标准化带动科技创新
在不妨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支持专利融入团体(联盟)标准,打造以专利和标准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技术进步。利用上海现有国际标准化资源和运作经验,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抢占产业发展先机。加大科技计划对团体(联盟)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探索标准与科技研发相结合的途径,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技领域建立一批前沿领域的团体(联盟)标准,发挥团体(联盟)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促进创新合作的耦合引领作用。
三、推进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团体(联盟)标准化人才培养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应大力开展团体(联盟)标准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分层次培养社会团体、骨干企业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增强标准化理论水平和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技术进展,为有效开展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十一)健全团体(联盟)标准的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团体(联盟)标准监督体系。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社会对团体(联盟)标准发表意见和监督反馈的渠道。对社会投诉举报,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联盟)标准及其发布团体,将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引导和扶持,积极争取各类科研专项及标准化专项经费支持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应将培育团体(联盟)标准化发展等内容纳入产业或地区发展规划,对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应将团体(联盟)标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形成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成员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多主体参与的格局。
(十三)建立团体(联盟)标准化成果奖励机制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团体(联盟)标准纳入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范围。鼓励优秀的团体(联盟)标准参与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项的评比,激发各类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培育和发展团体(联盟)标准,是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举措。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有效组织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收集团体(联盟)标准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在推进团体(联盟)标准化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利于进一步推动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