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的通知2016年07月08日
沪民救发〔2016〕34号
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各区县民政局、各公安分、县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1)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身份查询工作措施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对于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一)市级层面。属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的沟通协调,明确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警长担任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联络员在接到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填写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查询审核表》(***2,需经分管站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转递属地公安派出所,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进行核查,提供相关人口信息资料,并将《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查询审核表》归档留存。
(二)区县层面。各区县民政局和公安分、县局要参照市级层面做法,进一步搭建并完善公安、民政协作平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二、推进身份查询各项工作
(一)完善护送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妥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提供相关的人口信息资料。
(二)开展身份信息核查
流浪乞讨人员自行进站求助或由其他各有关部门护送来站求助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指纹、照片、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查询和比对。其中无有效证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属地公安机关对受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体貌特征、救助经过等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查询审核表》的,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并提供相关的人口信息资料。
(三)建立寻亲服务机制
对经核查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市救助管理站在上述受助人员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由救助站工作人员采集血样,送至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检验、入库并比对。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应当在收到委托检验的检材后一个月内免费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反馈比对结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三、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上下联动、搞好衔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落实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联络,及时沟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中,要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反馈信息,保证工作渠道畅通,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6月13日
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查询审核表
流浪乞讨人员卡号 |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日期(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进站日期 | |||
查询结果 | |||
是否需打印基本信息 | □是□否 | ||
备注 |
申请查询人: 审核人: 查询人:
查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