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201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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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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