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本市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2016年08月03日
沪绿容〔2016〕290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媒体墙等电子显示装置类型)。
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媒体墙等电子显示装置类型),不得发布广告。
三、依法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四、对下列区域范围内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实施重点整治:
(一)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内环高架道路两侧100米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二)沪渝高速外环至徐泾收费口沿线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三)郊环线(含外侧100米)以内违法高立柱广告设施。
五、结合整治工作,本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进行修编。
六、因《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修编,即日起1年内,暂停受理本市下列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内环高架道路(含外侧100米)以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延安路高架道路内环外向西延伸至外环两侧10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南北高架道路内环外向北延伸至中环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向南延伸至卢浦大桥浦西段两侧10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含裙房)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郊环线(含外侧100米)以内的高立柱广告设施;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显示装置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
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查处,对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