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对全市河湖水面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2016年08月10日
沪水务〔2016〕1009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对全市河湖水面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中心城建管委(建交委)、各区水务局:
上海滨江临海,地势低平,河网密布,河道对保障城乡防汛安全、支撑城市生态环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河湖水面率的含义
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等。河道面积指河湖口(岸)线以内的面积。河湖水面率指一定区域内河道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百分比;全市河湖水面率指全市河道面积占全市行政区域面积的百分比。
根据上海市第二次水资源普查统计口径,河道不包括水田、鱼塘,以及面积小于1亩(667平方米)且水深小于0.5米或面积小于1亩(667平方米)且硬质护底的人工水体等。
二、进一步严格河湖水面率的规划管理
严格落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一)加强对河道水系规划和河道蓝线的管理。
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河道水系规划,河道规划的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河道规划控制线(以下简称河道蓝线)的编制和划示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河道水系规划,郊区水务局应做好非市管河道蓝线划示情况的上报备案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必须以保障地区防汛安全和河道面积不减少为原则,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处)
(二)加强对河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依据河道规划规模并按照划示的河道蓝线实施,对近期确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实施的河段,应按河道蓝线进行规划控制并提出近远期实施方案和衔接措施,减少废弃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计财处)
三、进一步严格河道相关行政审批管理
严格落实《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水务〔2014〕788号)相关要求。
(三)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满足河道蓝线要求,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的,应按照填堵河道的审批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保证防汛墙(堤防)的结构安全,同时保持防汛通道畅通,确保防汛抢险和日常保洁养护通行等功能的正常发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防安处)
(四)严格对填堵河道的行政审批管理。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填堵河道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论证报告,并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江苏路389号水务业务窗口受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处)
四、进一步严格河湖水面率监测管理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市水务局在建的河湖水面率监管执法协同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系统)(计划于2016年底开发完成),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规划、审批、监测、执法管理等业务工作。
(五)加强对河道调整审批的信息化管理。
每年在协同系统上传一次河湖水面率和河道面积遥感解析数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河湖水面率和河道面积的监测结果数据资源。河道水系规划成果、填堵河道报批材料、涉河建设项目内容、竣工上报材料等形成电子化文件,按照协同系统的数字化技术要求(包括关键要素和空间要素),上传到协同系统,实现河道现状、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全过程审批要素的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务信息中心)
(六)加大对河湖水面率的动态监测力度。
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上海市水资源普查河道数据,以及定期补充新增的河道面积为基准,利用全要素地形图和最新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等资料,采用对比分析等方法每年一次对各区河道面积和河湖水面率变化部分进行动态监测,并对面积变化达到3000平方米的河道和面积变化达到1亩(667平方米)的湖泊形成一图一表。依据基础数据源的更新频率和管理需求,适时提高监测频率,加大监测力度,对发现填堵河道的情形进行分析,并及时将监测和分析成果同步更新到协同系统。(责任单位:市水利管理处)
五、进一步严格河道的执法管理
严格落实《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郊区(县)填河许可事项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沪水务〔2013〕1216号)等有关要求。
(七)加大对擅自填堵河道行为的查处力度。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对擅自填堵河道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督促当事人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日常检查,发现擅自填堵河道的,要及时劝阻并告知相关水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市水务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要利用航空遥感影像解析数据,对河道面积减少数量大的区域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擅自填堵河道的行为。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市民关注度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违法填河案件,可采用市水务局挂牌督办的形式,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八)加强对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的批后监管。
对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市、区水务执法部门要根据每年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填堵河道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被许可人落实许可要求的实际情况。对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要依法查处,责令被许可人严格按许可要求实施或开展相关的整改工作,并进行动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九)提高执法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管理水平,待协同系统建设完成后,市、区水务执法部门要应用协同系统中的河道现状数据、规划数据、行政审批数据、各区水务执法部门上报的涉河项目案件和遥感解析数据等信息,及时分析涉河项目是否违法,快速有效开展相关执法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六、进一步严格对河湖水面率的考核管理
严格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
(十)严格河湖水面率和河道面积控制。
为严格落实2020年全市河湖水面率10.1%的目标,根据各区河道水系规划和河道蓝线方案成果,结合现状河湖水面率,2020年各区对应的河湖水面率目标及所需完成的新增加河道面积详见***,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指标严格分解到乡镇街道等责任主体、细化到具体项目、落实到相应负责人。十三五期间,对列入需完成的新增加河道面积,不得用作填堵河道项目的河道补偿面积,对超过部分,可用作填堵河道项目的河道补偿面积。(责任单位: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建立河湖水面率考核机制。
市水务局按要求将河湖水面率指标和河道面积纳入上海市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区政府作为河湖水面率和河道面积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面率和河道面积的监督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十二)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河湖水面率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水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河湖水面率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应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2020年各区河湖水面率目标和新增河道面积一览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8月1日
***
2020年各区河湖水面率目标和新增河道面积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区 | 行政区域面积(km2) | 现状河湖水面率(%) | 2020年河湖水面率(%) | 2020年新增河道面积(km2) |
1 | 宝山 | 270.99 | 6.83% | 7.23% | 1.084 |
2 | 青浦 | 670.14 | 18.55% | 18.69% | 0.960 |
3 | 松江 | 605.*** | 8.14% | 8.50% | 2.153 |
4 | 金山 | 586.05 | 6.74% | 7.76% | 5.963 |
5 | 奉贤 | 687.39 | 8.23% | 8.46% | 1.611 |
6 | 闵行 | 370.75 | 8.25% | 9.10% | 3.151 |
7 | 崇明 | 1185.49 | 10.14% | 10.29% | 1.752 |
8 | 嘉定 | 4***.20 | 8.03% | 8.85% | 3.792 |
9 | 浦东 | 1210.41 | 10.49% | 10.50% | 0.084 |
10 | 黄浦 | 20.46 | 8.66% | 8.66% | 0.000 |
11 | 徐汇 | 54.76 | 7.21% | 7.63% | 0.230 |
12 | 长宁 | 38.30 | 2.55% | 2.67% | 0.046 |
13 | 静安 | 36.88 | 2.77% | 2.78% | 0.002 |
14 | 普陀 | 54.83 | 3.41% | 3.65% | 0.132 |
15 | 虹口 | 23.48 | 4.16% | 4.17% | 0.003 |
16 | 杨浦 | 60.73 | 9.63% | 9.77% | 0.087 |
合计 | 6340.5 | 9.77% | 10.10% | 21.051 |
备注:1、现状河湖水面率为2011年水利普查数据。
2、对各区的考核最终以2020年各区对应的河湖水面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