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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11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发改环资〔2016〕119号

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奉贤区、崇明县政府,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31号),本市于2011年选定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作为市级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沪发改环资〔2016〕41)要求,我委拟于近期对各区域试点工作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长宁虹桥地区、黄浦外滩滨江地区、徐汇滨江地区、奉贤南桥新城、崇明县、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本市首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各低碳发展实践区先行对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自评分表。在此基础上,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终期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实践区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低碳发展实践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1),进行逐项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低碳目标、组织领导、统计体系、区域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低碳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碳汇、低碳制造和产业10个指标项及23个指标内容,各指标内容均有详细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此外,为鼓励各低碳实践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在制度和技术方面开展创新探索,还设置了加分指标内容,分值为10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上海市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保留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资格,在自愿基础上可参与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实践区自评阶段(2016年10月8日-11月10日)

  各低碳发展实践区参照评价指标体系,编写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2)和自评分表。自评分表请对照指标体系中评分标准说明列出得、失分理由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文件、协议合同、活动照片等)。

  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提交,具体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统一受理(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发至syhe@sicc.sh.cn)。

  (二)现场核查阶段(2016年11月11日-11月30日)

  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实践区在低碳组织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建设、低碳交通系统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碳汇工程、低碳制造业和产业,以及低碳技术、低碳管理创新等方面情况。

  (三)综合评价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我委将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根据实践区提交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会议沟通情况,对8个低碳实践区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阶段(2017年1月)

  我委将组织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总结交流会,反馈评价结果,并通过授牌、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实践区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1、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评价指标体系

  2、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终期自评价报告大纲

  联系人:何淑英、杨舒涵

  电话:137****5134、23119465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0楼

  邮箱:syhe@sicc.sh.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1: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评价指标体系

1 低碳发展目标(20分) 一、低碳目标(20分) 低碳发展总体目标完成情况(20分) 实践区低碳发展边界清晰,碳排放总量或强度目标设置清晰,得10分;完成低碳发展目标,得10分;完成低碳发展目标80%以上,得5分;完成低碳发展目标不足80%,不得分。  
2 低碳发展管理(30分) 二、组织领导(6分) 区域低碳发展工作推进框架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6分) 申报单位形成低碳发展工作组织管理推进体系,并定期推进的,得2分;申报单位明确低碳发展推进机构的职责,得2分;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区域有关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得2分。  
3 三、统计体系(4分) 区域低碳发展目标相关统计体系情况(4分) 完成区域低碳发展相关统计体系构建,得2分;提出低碳发展总体目标相关的统计方法,得2分。  
4 四、区域管理(20分) 区域低碳管理和实践情况(12分) 区域内企业组织开展碳排放年度报告或碳披露,得2分;发布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名单,并开展相应低碳管理,得2分;区域内企业参与碳标识、碳审计、碳认证、碳排放因子监测、CDM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等活动,得2分;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要求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得2分;重点用能单位全部按要求建立能源计量体系,得2分;区域内宾馆、餐饮、商场和社区等场所积极践行和宣传低碳生活和消费理念,得2分。  
5 探索创新出台低碳发展政策机制(4分) 研究制定区域低碳发展相关支持或约束政策,得2分;安排低碳发展专门资金,得2分。  
6 加强能力建设(4分) 编制区域低碳发展建设导则的,得2分;进行低碳发展相关政策、低碳技术和产品、低碳示范项目推广、低碳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得2分。  
7 低碳发展实践(50分) 五、能源低碳化(9分)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3分) 区域内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得3分。  
8 可再生能源利用(4分) 区域内实施3-4项光伏、光热、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得2分;实施5项及以上光伏、光热、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得4分。  
9 分布式供能和区域能源中心建设情况(2分) 建设有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得2分。  
10 六、低碳建筑(10分) 新建建筑节能低碳(8分) 新建建筑均达到绿色星级标准,得2分;3栋以上建筑达到高标准节能要求,或采用外遮阳与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等低碳技术,得2分;3栋以上新建建筑采用装配整体式施工或全装修,得2分;开展绿色施工,或创建节约型工地的,得2分。  
11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2分) 既有建筑实施门窗、外遮阳、LED高效照明、空调等节能改造[1],得2分。  
12 七、低碳交通(9分) 公交系统建设(3分) 公交站点或自行车停放点合理布置,得3分。  
13 慢行交通系统建设(3分) 建设区域慢行交通系统的(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得3分。  
14 低碳交通工具和设施(3分) 推广新能源汽车,得2分;道路采用可渗透路面,得1分。  
15 八、资源综合利用(8分) 生活垃圾分类(2分) 宣传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形成一定效果的,得2分。  
16 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4分) 推广使用节水设备的,得2分;实施中水回用、雨水回收、江河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示范工程的,得2分。  
17 秸秆资源化利用(2分) 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2],得2分。  
18 九、碳汇(6分) 绿化覆盖率(2分) 绿化覆盖率较申报时有一定提升,或高于本市要求,得2分。  
19 森林覆盖率(2分) 森林覆盖率较申报时有一定提升,或高于本市要求[3],得2分。  
20 自然湿地保有率(2分) 自然湿地面积或生态效果较申报时有一定提升[4],得2分。  
21 十、低碳制造和产业(8分) 产值能耗水平(2分) 产值能耗水平较申报时或本市相关要求有所降低[5],得2分。  
22 清洁生产认证(2分) 区域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认证[6],得2分。  
23 低碳产品和装备生产、研发与技术应用(4分) 区域生产低碳产品和装备,且产值明显提高的[7],得2分;区域开展低碳技术研发或推广应用的[8],得2分;  
 
24 加分项(10分)
在低碳制度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开展探索 在能源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低碳新技术推广应用、节能低碳新机制创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统计排放核算体系建立等方面有突破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每一项加2分,最多加10分。  
合计  

 

  注:[1]评分针对既有城区设置,[2]-[4]评分针对郊区设置,[5]-[8]评分针对产业区设置。若评价时,上述基础项指标无法计分,则按照实际得分折算为100分制

***2: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自评价报告大纲

  一、基本情况

  实践区概况,地理位置、面积,实践区范围内的构成情况,以及创建期内低碳发展总体成效(包括总体目标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数据要包括起始年和评估年的进展情况)。

  二、低碳发展任务落实与成效

  结合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方案,总结各项低碳发展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建设、低碳交通系统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碳汇工程、低碳制造业和产业等方面的做法及取得的进展成效。

  三、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

  工作推进框架与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碳核算统计体系、区域低碳管理等方面的做法与成效。

  四、主要创新

  创新案例分享,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总量控制、资金保障、区域碳排放数据采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措施或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五、经验和建议

  总结可供全市推广的低碳发展经验;下一步深化实践区低碳发展的工作考虑;基于创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希望市级层面在推动低碳实践区试点方面制定出台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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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7:12: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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