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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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发〔2016〕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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