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近期,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市公安局报送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该立法项目主要规范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目前,草案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希望市民和单位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13年2月22日。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超重、超速等不符合现行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2月5日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22日。3月中旬,还将就征求意见稿召开立法听证会。
现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1年9月12日由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据统计,2001年在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约为670万辆,其中自行车627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93.7%;电动自行车仅为1.8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0.0027%。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飞速增长,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此外,上海尚有27万辆燃气助动车、2.1万辆人力三轮车、1.4万辆残疾人专用车,以及油电混合动力车、踏板车、微型燃油车、老年代步车等层出不穷的新型非机动车。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机动车总量庞大、种类繁多、行驶速度差异大,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成为影响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广大市民对此也反映强烈。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除按照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作出了特别通行规定,规定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还需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载物载人上,征求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搭载学龄前儿童应使用固定座椅;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