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针对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市人社局近日针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用工单位应按《派遣规定》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报备调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用工单位应积极落实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市人保局指出,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