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交付审议
6月7日上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介绍,法制委建议修订的条目,重点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健全进货查验制度
新增第2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进货票据等,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完善回收管理制度
修改二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作醒目提示和告知;安监部门应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13条一般禁止性规定新增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需使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准确标注生产日期等
第15条第一款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提升生产经营者诚信
新增第41条明确: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统一全市举报电话
新增第46条提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衔接到位
新增内容涉及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应加强现场巡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新增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