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18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由***市长签署市政府第***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本报全文刊载。
为了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在总结本市首轮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四方面作了规定: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市地方志工作,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将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作为开展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制度措施,规定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工作规划编制地方志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
明确了承编单位的责任,规定承编单位应当明确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编纂条件,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并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细化了审查验收的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授权,《办法》在总结本市首轮地方志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对地方志书的评议、审查、验收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