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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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4日发表
近日,市司法局出台《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办公地应当与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办公场所”栏记载的办公场所一致;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到市司法局办理核准手续。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加强窗口建设,《通知》规定公证机构短期内难以解决办公用房拥挤情况的,可以临时增设接待室,但不得超过一个;公证机构因办公用房困难,经组建该公证机构的司法局同意后,可以增加内部办公场所。《通知》规定根据公证业务需求量及便民服务等实际情况,公证机构因房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特定场所主办单位的邀请,可以在相关场所内设立公证服务窗口。《通知》还对公证机构设立接待室和服务窗口的规范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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