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研讨会上与会者建议地方立法提高法规实效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与国家法治进程相伴,上海地方立法有何发展空间?在昨天举行的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地方立法应更加注重立法质量,从大而全转向少而精。
截至今年3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03件次,其中已废止和自然失效的地方性法规6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达147件。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叶青说,上海地方立法中的创制与修改的比率达到1∶1,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规当废则废,比起其他地方,上海更早地走上了质量型立法之路。
叶青表示,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指向两条路径:一是攻坚克难,二是精雕细琢。既然是攻坚克难,就必定要放慢立法脚步;既然是精雕细琢,就必定会提高立法质量。两条路径共同指向了一个趋势,即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面对立法难题,要坚持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探索性立法模式,不可贪求立法的大而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也持此观点,他说,尤其要把好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关,起草工作坚持管用几条制定几条,把重点放在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尽可能实现精细化。
如何进一步提高法规实效性,推动良法善治?在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袁以星看来,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立法如林、执法如零,也没有意义。因此,地方立法应从更多关注建章立制,转变为更多关注法律的有效实施。法规要重在管用,重在实施,要可操作,可检查。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法律被信仰,法治被崇尚,法律才能有真正的权威和力量。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国家法律体系形成来之不易,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闵行区委书记孙潮认为,法治的关键是被人接受,法律实施的过程是获取认同的过程;而认同实现的先决条件在于立法对多样性的预判,并留足空间。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市政府秘书长洪浩认为,今后上海除了应注重实施性、配套性的立法,还应注重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载养提出,从上海的实际需要来看,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显得迫切。上海900多万外来人员大部分集中在郊区、农村,广大农村又处于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中,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建议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