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五处修改各代表团分组审议决定(草案)
1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 选民名单公布5日内申诉
3 明确通报不实情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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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日7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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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调查破坏选举行为
11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交付各代表团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对修正案草案主要作出以下修改。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有代表提出,为保证落实选举经费,建议明确选举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法律委员会表示赞成,建议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选民名单公布5日内申诉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有代表提出,应当明确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明确通报不实情况主体修正案草案第8条中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有代表提出,应明确由谁通报。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为: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选举日7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修正案草案第10条中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一些代表提出,为使选民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情况,应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适当提前。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专门机构调查破坏选举行为
有代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职责。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主持选举的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分别规定,并明确相应职责,将修正案草案第20条修改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