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有毒乳品案终审3人获刑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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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4日发表
影响广泛的“上海熊猫有毒乳品案”4月23日下午终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分别处以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
3名案犯原为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08年10月,公司因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乳制品滞销。福建晋江一家公司将一批熊猫牌炼乳退回给上海熊猫乳品公司。涉案3人明知退回的炼乳中三聚氰胺超标,仍将其重新回炉,添加进其他产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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