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今年10月1日起,本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日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的有三类职工。一是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是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这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解释:“如果一户家庭月收入为6000元,通过市场租了一套月租金为2000元的住房,由于已经超出了月收入的20%即1200元,因此符合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的条件。”相关人士分析说,若申请成功,那么该户家庭每月可提取来支付房租的公积金额度为,房租与收入20%之间的差额即800元,但如果租用的是一套2500元的住房,由于规定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积金只能支付1000元而不是1300元。
据了解,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而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即每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6000元。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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