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草案)
6月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草案)》。对这份经多方征询意见、几度修改的决定草案,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从立意主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率先走出一条特大城市特点的发展道路,上海必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吕贵委员说,当前正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十次党代会明确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总方针,市人大此时出台有关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时机把握及时,很有必要。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而是体现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等各方面。在甘忠泽委员看来,应该在草案第四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款中加大分量,在全社会进一步发扬解放思想,提倡敢闯、敢试、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凝聚全社会的智慧,提升士气。
甘忠泽的话引起代表的共鸣。陆凤妹代表提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尤其应该提倡敢于创新、敢于担当、敢闯敢试,在草案第七条中,先提出 着力***制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紧接着提了许多前提和约束,让人感觉改革限制多、顾忌多,先试先行容易缩手缩脚,她建议将 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等表述删去,用依法行政一句话概括。朱言文委员认为,要在决定草案中突出教育的作用,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的创新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注重青年人才培养,在政策、环境上支持他们成长。
有代表提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技术创新,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创新。建议第三条进一步突出核心内容,充实对加强实体经济、技术创新,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内容。张金康委员提到,企业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主体,如果企业对创新很被动,不敢闯不敢试,那么这个总目标就很难实现。应该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企业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而决定草案中相关内容相对薄弱了些,建议加强。李民权、林化宾、张载养等委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也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