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二次审议
11月1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二次审议。相比初审,此次修改稿的变动不小。
物业费与房产交易捆绑条款删除
“有的委员、专家、立法听证会陈述人提出,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制度是否妥当,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在作审议结果报告中说。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实践中,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不考虑成因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业主在办理物业转移或抵押登记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可能过度保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此外,物业服务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去了相关条款。
物业紧急维修新增具体内容
在上月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紧急维修和强制维修问题获得了普遍的“民意支持”。听证陈述人同时指出,“但对紧急维修、强制维修的范围和程序需要做进一步研究,以保证合法、审慎地使用维修资金。”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业委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情况,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小区统一物业费标准再征民意
同一小区同样的房型,享受相同的物业服务,物业费却是相差好几倍。为破除该“双重标准”,原修订草案中提出“统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当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不过,这条“新规”要暂时搁置。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目前本市有些住宅小区的房屋性质和类型多样、情况复杂,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进一步研究。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暂时保留了相关条款,但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再作进一步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