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整个社会都应当针锋相对“零容忍”。5月25日上午,《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不容造假
此项立法直面科研诚信缺失和学术造假,针对性很强。如――
●第25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并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审批相关机构和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42条:对造假者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所获财政性科研资金及其他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将追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向社会公布造假者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造假者申请本市科技进步研究项目
宽容失败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要创新就会有失败,鼓励创新就要容忍失败。”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说,创新需要有包容的制度、文化和环境保障,条例草案第24条明确: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投入产出
近年上海全市的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额增长迅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已从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生产总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生产总值的24.8%),与上海市在科技方面的投入成正比――
●1996年市财政投入资金5.63亿元,占支出的1.69%;
●2009年投入资金215.3亿元,占支出比例升至7.2%;
●2007年至2009年,本市研发经费投入分别占GDP的2.52%、2.***%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