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什么怎么谈谁来谈市总工会指出工资集体协商面临三大难
“某某企业的员工昨天每人签了一份集体合同……”最近,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谈育明在听广播时,听到这么一句,不禁感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十多年,但在现实中,许多人并不清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为何物。“协商什么”、“怎么协商”,在认识上、操作中都存在问题。
谈了一上午,一条没保留
一家外资企业工会和资方协商一线员工的工资福利。资方请来了律师。工会一方把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递上来。对方一看,指着“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这条说,这个《劳动法》里已有规定,法律本来就应该遵守的,没必要再列出来。工会一方觉得有道理,同意把这条删去。接下来几条,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删掉了。直到最后一条“职工工资福利在原来基础上增长5%”,对方问:“这个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法律依据。”工会一方答。“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要写进集体合同。”律师说。
参加协商的谈育明说,谈了一上午,集体合同里的条款逐条被否定,最后一条也不剩。
谈育明说,一些企业和这家外企一样,对协商的理解有偏差。法律规定是底线,处理的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而集体协商处理的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超时加班,这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得到解决。员工提出提高现有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这属于利益争议。争议的内容在劳动法律规定的基准之上。比如现行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已经高于1120元,它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内工资差距达10倍甚至几十倍。职工觉得不合理。这就需要协商。
就是“不肯谈”,拿他没办法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写进法律。《劳动合同法》一共98条,其中涉及集体协商的有12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规定得很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九大类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这说明职工有知情权、话语权,而且要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谈育明说。
但一些企业本来是“老板说了算”,现在工会“插一脚”,要“集体协商”,老板心中不高兴,就是不跟职工“协商”。一些基层工会反映,法律规定了“应当”平等协商,但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集体协商、不签集体合同“应当”受什么样的处罚。没有规定罚则,法律也就成了“没牙的老虎”。
工会主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谁来协商,工会当仁不让是职工最合适的代表。但在一些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有难度。一名基层工会干部到一家非公企业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结果企业老板说,我们员工不要组建工会。为了验证自己的说法,他冲着正在干活的工人们喊了一声:谁要参加工会,啊?结果没有一个人敢吱声。
而好不容易组建起来的工会,并不都能发挥作用。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吃的是企业饭,也要看老板脸色行事。有些企业本来组建工会时就不乐意,现在又要平等协商,更不乐意。工会主席如果“多事”的话,甚至会影响个人的发展前途。为了保住“饭碗”,一些工会主席就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