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主要征收对象为新购住房
1月28日起,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二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非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都是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征收对象,税率根据房价高低确定,暂定为0.6%或0.4%。
久闻其声的那只靴子房产税,终于落地!今天,东西部两大直辖市上海、重庆同时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
上海市政府1月27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要求今天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明确
家庭人均免税面积
●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暂定计税依据和税率
试点初期
■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几种情况下可退可免
第一种情况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第二种情况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三种情况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四种情况持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沪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五种情况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房产税可予退还。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明确表示,将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