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不得高于2006年水平本市择校生教育收费政策正在制定
8月4日,市教委等七部门下发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明确除非经国家批准,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据悉,市教委正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学前教育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择校费、高中阶段学生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如公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招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15%,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市教委提出,严禁任何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