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总队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解读
第一项措施:“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市交警总队于去年9月,就制定下发了《值日警官制度(试行)》规范性文件,近期,又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值日警官制度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值日警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可概括为“四个统一”:一是统一设置地点。要求各交警支(大)队在支(大)队本部、所辖各个事故处理点以及总队车管所在浦东、莘庄等办事接待点分别设立1名值日警官。二是统一人员标准。要求担任值日警官的人员为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三是统一工作职责。明确了值日警官主要是代表本部门主要领导履行受理群众投诉、监督民警执法行为等职责,落实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办事等首问责任制。四是统一外观标识。总队为各交警支(大)队统一制作值日警官铜牌、席卡和工作职责公示板,并统一值日警官台帐的格式、封面。目前,在各交警支(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和车管所共51个岗位上均已设立了值日警官,担任值日警官的人员共有339名。
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工作上,市交警总队从九十年代开始就开展了周四总队领导接待日活动,一是要求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各业务部门领导进一步增强“大信访”意识,尽可能化解市民反映的问题;二是在确保周四总队领导接待日活动开展的同时,要求各业务单位不局限每周一次的对外接待。三是建立了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分管并由专人负责信访的制度,形成了以总队为核心的大信访格局,市民信访问题的化解率、办结率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第二项措施:“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市交警总队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常规性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等事件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措施的,将结合工程要求设置施工标志、标线和相应的警示设施,以及绕行指示标志等,同时要求施工方设置告示牌,告知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范围以及联系投诉方式等。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时间较大、范围较大的,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二是对突发性的道路、水电煤等设施抢修事件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措施的突发性事件,由于缺乏预知性,故无法立即设置相关指示标志及告知设施,而只能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如抢修时间较长的,将按要求视情设置指示标志、告示牌等设施。
第三项措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去年8月,市交警总队已下发《上海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预案(试行)》,并已执行实施,目前效果良好。
第四项措施:“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目前,本市车管所已通过合理安排警力和工作人员,调整与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加快档案内部流转速度,确保2个工作日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工作中,通过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自驾校提供全部科目考试及格的学员材料起,至驾驶证交驾校止”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项措施:“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目前,本市52家社会机动车安检机构,相关交警支(大)队都已派驻民警,群众验完车即可直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市交警总队就群众就近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采取如下措施:下月首先在本市有条件的安亭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大厅内设立“免费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窗口,然后,逐步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车管所推广。
第六项措施:“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市交警总队车管所自下月起,将在《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和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等媒体上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实施定期公告。
第七项措施:“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市交警总队车管所将采取“6选1”电脑选号方案,具体选号步骤如下:
第一步:仔细核对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号牌种类、业务类型、车辆识别代号和流水号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按“确认”键开始进入选号程序;
第二步:电脑屏幕上显示待选的号牌号码共100个,分两屏显示,每屏50个,显示15秒,两次共显示30秒。按“开始”键开始选号,否则系统将于30秒后自动开始;
第三步:开始后电脑屏幕上待选号牌将随机滚动,按“结束”键停止滚动,屏幕显示选中的6个一组的号牌号码。如果不按“结束”键,系统将于30秒后自动停止滚动,屏幕将显示系统随机为您选择的一组号牌号码;
第四步:屏幕显示选出的6个一组号牌号码后,请按“选择”键选择一个号码,并按“确认”键确定所选号码,否则系统将于180秒后自动确定第一个号牌号码为您默认选择;
第五步:选号结束,领取《号牌领取通知书》并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选号过程中,请注意电脑屏幕右上角的倒计时提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操作。每辆车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号一次,从选出的6个号牌号码中可任意选定一个,其余5个号牌号码将自动倒回电脑选号库;无论是系统确定还是您自行选择,号牌号码一旦被确认,将无法更改。
第八项措施:“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规定: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即原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满3年的才能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二、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具体办理过程是,机动车所有人凭《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书”,到车管所档案管理科8号楼接待大厅申请保留原号码。需强调的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的,不仅要在机动车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还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新车的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新车注册登记时,如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保留原号码的,可当场领取号牌;如机动车所有人在注册登记当日申请保留原号的,则需在三个工作日后再次到车管所机动车管理科领取号牌,并制作行驶证。制作号牌期间,核发临时移动证。
第九项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为2年。在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延期申请的证明文件;2、机动车驾驶证;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交警总队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沁春路179号3号门)受理窗口办理延期换证申请手续。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也可申请延期,除受理地点为管辖地的区(县)交警支(大)车宣窗口外,其余程序和要求与延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相同。
需特别强调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十项措施:“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市交警总队车管所的驾驶员办证窗口已完成了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提示语的相关工作并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