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将于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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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第96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根据改革方案,确定临港地区功能定位为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确定了临港地区的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明确了临港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明确了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由管委会承担的日常管理事务。此外,还对设立临港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吸引机构集聚、吸引人才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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