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一方的代表集体协商后确定;其中,企业要裁员20人或不足20人但达到员工数10%以上等3种情况,任何一方提出协商建议,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6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如何集体协商成为条例草案修改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任何一方提出协商建议,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书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草案修改稿特别规定3种情形双方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为做到平等协商,草案修改稿提出: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每方不得少于3人。已建立工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已建女工委员会的,不能缺少女性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民主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单位代表由法人指派。在双方代表中,各有一名首席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认为,劳动合同调整着个人和用人单位间的关系,绝大多数职工处于弱势,很难通过个体努力达到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可以运用团体的力量保护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