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针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出台新规能当场纠正者只警告不罚款
交警执法将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的理念
市公安局日前出台新规定,对于8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6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书面警告,进一步体现依法管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规定》明确,适用口头警告后放行的8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符合两项条件,即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警指出纠正后已消除违法状态,具体包括:机动车违规停放,但司机能在民警开具法律文书和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完成前到场主动驶离;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司机视线的物品;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没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超出停车线;行人未按路口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因避免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短促鸣喇叭。
《规定》还明确,除上述8种轻微违法行为外,对另外6种经交警指出后当场改正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书面警告处罚,具体包括: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司机、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上除外);机动车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在城区道路上新增、调整单行道、禁止掉头等交通管理措施1个月内,机动车司机无意驶入禁行路段或违反禁止性标志;夜间未按规定使用远、近灯光;机动车载货尺寸超过规定。
据悉,本市同时实行书面警告处罚累计制度,对书面警告处罚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