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警实行教育警告执法8种轻微违法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5月7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对8种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对首批6种主动改正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给予书面警告。
本市交警部门表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最大特点,是为了切实体现依法管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更好地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交警部门强调,虽然采取教育警告执法管理,但驾驶员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务必引起重视,并通过民警的教育能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增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共同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和谐文明的交通秩序。
“规定”明确,除8种轻微违法行为外,对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6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能够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予以书面警告处罚。交警部门将根据情况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本市实行书面警告处罚累计制度,书面警告处罚3个月内,行为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据悉,交警实施教育警告执法管理规定一段时间以来,对8种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的有1.5万余起;对6种主动改正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给予书面警告的近3000起。
8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员不在车内,但在执勤民警开具法律文书和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工作完成前,能够到场主动驶离;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指随车携带,未放置),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指随车携带,未放置),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没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超出停车线,经民警指出后能主动改正;
■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当场改正;
■因避免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短促鸣喇叭。
6种主动改正的交通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指随车携带,未放置),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执勤民警指出后能主动改正(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除外);
■机动车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执勤民警指出后能主动清除、改正;
■在城区道路上新增、调整单行道、禁止掉头等交通管理措施1个月内,机动车驾驶人无意驶入禁止通行路段或违反禁止性标志,经执勤民警指出能主动改正;
■夜间未按规定使用远、近灯光,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当场改正;
■机动车载货长度(或者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当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