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月10日起发放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标志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定于2012年1月10 日开始对机动车辆有序发放国家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的地点
新注册登记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汽车,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一并向车主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汽车:已在本市注册的在用车,须在本市47个车辆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委托外省市车辆管理所进行定期检验并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本市注册登记车辆,也须回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本市也不再为外省市号牌车辆发放环保标志。
二、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的周期
根据环保部规定,标志发放的周期与车辆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相同,因此为方便车主申领,本市实行一门式服务,车主在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同步开展安全和尾气检验,确保车主在申领安检标志的同时可以方便地申领环保标志,车主不必特地前往安检机构申领环保标志。
三、全国版机动车环保关于标志发放的种类
全国版标志分二大类: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
1、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的发放对象:
汽油车必须达到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是指以下时间段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1)1999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6座的轻型汽油客车;
(2)2001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
(3)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柴油车必须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是指以下时间段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1)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2)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2、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的发放对象:
在以上各时间段以前注册登记的对应车型,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
四、车辆检验的标准
机动车排气检验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不同年代的车型执行不同的标准,对达不到检验标准的车型,不得发放任何标志。
五、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标志与中环路范围内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关系
本轮发放全国版黄绿标,预计将用二年时间全部到位,在此期间从2006年起已申领过本市发放的上海版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即使换发成全国版黄标后,仍可以按原允许行驶的范围继续行驶。
六、关于补发标志的说明
对损坏、遗失等情况需要补发的,应当事先登录上海市环保局网站(www.sepb.gov.cn), 在
车辆在过户后若车牌号不发生变更时则不需要重新发放环保标志,若车牌号发生变更时,可以在下一个年检周期时在年检站通过补换发功能换发环保标志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