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工作暂行办法印发
记者5月20日从市委组织部获悉,《***上海市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印发。《暂行办法》从制度上对代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提议作出保障,规定提议应件件有答复,原则上3个月内答复提议人。承办单位答复后,应征询提议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市党代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将于近期在基层党建网上开通市党代会代表网上提议。
据介绍,这是继2008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后,贯彻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扩大党内民主、推进科学决策、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共有十七条,主要对市党代会代表提议的基本要求、提议的提出、办理以及督办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提议可由代表个人、代表联名或代表组方式提出,提议实行实名制,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提议应围绕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提出,其内容应在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党代会代表提议办理程序。提议经市党代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初审后,协同市委办公厅落实办理,可受理的送市委办公厅按相关程序交承办单位办理;不受理的应向提议人说明原因。承办单位收到提议后,应拟定承办方案,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提议办理情况的督查。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对提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重要提议的办理,可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专题办公会研究。对一些重要或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提议办理情况,可由市委督查室按市委领导要求组织督查。
《暂行办法》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提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