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经济适用房五问五答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如何确定?符合什么标准,才能申请?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过程如何监督?推出经适房,对申城楼市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6月25日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对此一一道来。
价格开发商利润3%
对申城经适房的价格,刘海生透露,通常这样确定――
■项目的结算价格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和政府指定机构实施建设,如果是房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的话,政府对房产企业的利润限制在3%以下。如果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操作的话,那么仅收管理费,没有利润。
■销售的基准价格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实际的销售价格基准价格确定以后,由于楼层朝向的关系,实际上每套房的价格略有差异,但是销售价格政府会明确基准价格以及销售幅度,并且以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准入先紧后松逐步放宽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对这个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刘海生解释说,之所以在办法中,未将“准入条件”明晰化,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条件会根据居民的住房困难的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及时做一些调整。
不过,市房管局已初步考虑了一个准入的具体标准――
■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5年以上;
■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收入和财产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是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限制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五年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的行为;
■此外,年龄在30岁以上单身人士只要符合前面的四项条件,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在闵行、徐汇两区的试点中,相关部门初步计划按照上述的准入条件作为申请条件。刘海生强调,经适房准入标准将“先紧后松”,今后将根据上海的情况,可能还会逐步放松条件。
楼市对商品房影响不会太大
刘海生表示,建经济适用房不会对市场化的商品房,造成太大影响。他认为,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既有利于改善本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也有利于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完善上海的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困难有积极的作用。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都是小户型,它的价格实际上可以说是中低价,所以跟面上的房地产市场影响不会太大;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毕竟还是有限的。所以从这些角度考虑,我们认为上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市场化的商品房影响不会太大。”
而对周边房地产的影响,刘海生认为“多少会有点影响,但不能绝对有影响”。“我想从房产商的角度,希望政府不要建得太多,从老百姓的角度希望多建点。我可以说政府的角度一定是和老百姓的角度是一致的。去年我们实际上已经启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我们今年的目标是包括去年已经开工的和今年年底前要开工的,力争能够有600万平方米的开工量。”
监督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申城将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须签署书面文件
想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老百姓,应按以下手续申请: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