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上海率先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发展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环节。”在7月15日、16日两日举行的“金融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的观点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得以不断推进,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金融机构地位的日趋强势,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对这一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力度却相当孱弱。”吴弘认为,针对这种状况,必须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他建议,应在金融机构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以起到事前制约的作用。比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政府加强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2001年,英国金融监管署为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投诉设立了专门自律监管机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简称“FOS”)。其主要职能一方面是教育投资者,另一方面是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该机构通过采取替代性的争议处理机制,法庭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不断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大大降低。
吴弘建议,上海可借鉴英国这一经验,尽快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可处理金融市场消费者投诉,可就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如果条件允许,这一机构也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当然,如果能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服务法》,那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