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贯彻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的意见颁发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对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充分表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直接关系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宣传、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决定》精神,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上海共少生7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等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
近年来,按照***、***要求,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探索特大型城市人口综合调控和综合管理的新机制,取得了新的成绩。但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面临的人口问题仍然很突出。今后一个时期,上海人口总量将继续呈增长趋势,对城市资源、环境等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够高,与发达国家大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制约了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社会保障压力不断加重;人口年龄结构“峰谷交替”现象突出,对促进就业、合理利用教育卫生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常住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不利于社会稳定;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对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和城市人口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人口密度较大,城乡人口分布落差悬殊,制约了城市功能、结构调整和城乡协调发展。
全市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二、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特大型城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路子
“十一五”时期,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人口综合调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按照***同志对上海发展提出的“四个率先”的要求,在《决定》指引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探索特大型城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路子。
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综合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人口总量调控,使城市人口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引导来沪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大力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全面提升人口文化素质、技能素质和身体素质。注重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建立和完善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引导市民主动避开生育高峰。积极应对、努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建立城市规划、市场调节、政策推动、利益导向、产业布局、房地产建设、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多种杠杆有机结合的人口布局调整和优化机制,有序推进和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深化对人口问题的实证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对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提高人口管理决策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总量调控目标的实现
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力争控制在1900万人左右,总和生育率要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区县要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中,进一步加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各项规定,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不断完善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农村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足额领到奖励扶助金。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研究并妥善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问题。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帮困送温暖、宅基地划分等工作中,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工作机制。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以及人口形势教育,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加强依法行政。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整体素质提高
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大力加强优生优育工作。科学制定和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制订和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引导妇女在最佳年龄段生育;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市免费婚前保健制度,大力倡导婚前保健。落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婚前咨询率和婚检率。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在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的宣传和服务作用。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的研究、评估和干预。
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上。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重点,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以及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关爱女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强化监督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市卫生局要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市产科、人工终止妊娠的执业资质认证和相关B超检查诊断等应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测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流通管理。
加大整治力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介绍、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违法行为。
六、不断完善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不断完善“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人口属地化管理体制,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双向互动有序管理服务新机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将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来沪人员融入城市生活。努力解决来沪人员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来沪人员居住证制度,完善上海市居住证信息系统的信息登记、查询、变更、统计、数据分析和动态监测等功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
建立和完善来沪人员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强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居(村)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进一步落实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协助开展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作用。把来沪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与强化房屋租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社区来沪人员登记制度,整合社区来沪人员信息,建立和完善来沪人员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管理的办法。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的省际交流。
各相关部门为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来沪人员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加强来沪人员孕前宣传服务,完善孕情检测服务、孕产期保健和生育通报等制度。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特别是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重视发挥老年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老年人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区县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完成《决定》确定的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形成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加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人口信息采集和人员培训等。建立以免费发放为主体、社会营销为补充、产业发展为支撑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深入推进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制度。
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适应新形势,推进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结构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干部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探索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和完善本市人口信息化建设。切实抓好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更新维护和管理。切实发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上海市居住证信息系统在跨部门开发利用、综合协同、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实现各区县、各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的共享。切实抓好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和完善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等综合应用功能,在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学习、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方面发挥信息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依托社区的实有人口统计制度,加强对人口变动情况的统计分析。
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上海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科研优势,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进一步加强新型生育调节技术研究、生殖调节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研究。以市场为导向、科研为基础,积极培育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新时期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和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区县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推进人口属地化管理,建立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提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艾滋病预防等工作。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区县和乡镇街道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照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各级党校,加强对干部的人口理论教育。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积极开发制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及文艺作品。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借鉴国际社会在大城市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青少年性教育、性病和艾滋病预防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坚持和完善向驻沪领馆通报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制度。遵循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宣言精神,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