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转诊4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社区转诊首选区县内二级医院
什么样的病人必须转诊?转诊医院如何确定?从有关部门了解到,4月1日起,上海市卫生局将出台并正式执行相关条例,包括: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有难以解释的症状以及经规范治疗、完整疗程,但疗效不清,或体征继续加重的病人必须转诊;定向转诊医疗机构应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首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二级医疗机构。
在《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中同时规定,如果患者病情复杂,或为诊断明确的疑难、专科病例,且区域内的二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能力的,可直接转诊至相应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也可直接转诊至设有相应市临床医学中心或重点学科的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因同一病情、同一目的提出转诊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负责开具一次定向转诊单。
此外,对于符合定向转诊条件,但经过解释,患者仍坚持要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该患者病历上注明,并经患者签字认可。此外,该规定要求转诊时由社区卫生中心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实施转诊办法应充分体现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诊治,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病人持“定向转诊单”接受定向转诊到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在挂号时可按规定予以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部分费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