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各界群众则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 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州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2. 2015威海旅游热词评选启动
  3. 我市迅速贯彻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行动电视会议精神
  4. 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加大餐饮食品抽检力度
  5. 区人社分中心召开提升窗口服务工作会议
  6. 常州武进区石墨烯产业联合会成立
  7. 区科技局积极筹备常州518金坛区产学研专题活动赴山西太原相关高校院所进行产学研预对接
  8. 武进助力尼勒克摘掉32年的贫困帽
  9. 我区组织开展豆芽菜流通市场专项检查
  10. 金坛华罗庚艺术团创作寻找红头发巡演苏北
  11. 农民挑上金扁担机械孵育青秧满田
  12. 教育局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第三届办学系统学生田径运动会在金坛举行
  13. 工作方法有的放矢保护野生动物形成合力
  14. 我市三人荣登三季度龙江好人榜
  15. 奏响教师队伍建设最强音
  16. 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用绿色守护生命
  17. 汤旺县市场监度管理局学党史传承精神办实事为民服务
  18. 我市举行推广五人制校园足球活动
  19. 市服务业办认真开展重点服务业企业监测培训工作
  20. 市规划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学习传达市纪委十四届
  21. 市区开展文明出行十大攻坚行动
  22. 市政府与天心天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3. 教育局溧阳市中小学心理预警机制专题培训在杨庄小学举行
  24. 指前镇妇联妇女小额贷款助力女性创业
  25. 钟楼区805亿元助力老旧小区旧貌换新颜
  26. 坚强中流砥柱让党旗在战疫一线高高飘扬
  27. 人社局举办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题讲座
  28. 政务办青年为文明城市创建添彩
  29. 区行政审批局开展职工歌唱比赛
  30. 武进区委第一巡察组对嘉泽镇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31. 战高温斗酷暑金坛海事全力化解船舶滞留事件
  32. 经开区人社分局举办第四期以案释法暨第十一期行知课堂活动
  33. 共克时艰放飞梦想
  34. 汤旺河区全面开展扶危济困暖人心活动
  35. 常州市举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36. 养龟28载不知是宝一朝捐献全市惊闻
  37. 威海中考首日19万余考生角逐高中入场券
  38.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39. 北鞠线改造工程开工实施封闭改造请注意绕行
  40. 中国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大会在横店举行
  41. 省公安厅在常召开全省十大执法爱民交巡警评选表彰活动推介会
  42. 傅广照调研文登区国家卫生城复审工作
  43. 加快推进现代农业310发展计划
  44. 网围拆除工作进入关键期区领导调研滆湖网围整治工作
  45. 西藏大学学报荣获首届名栏建设优秀奖
  46. 区人社局有关社保卡申请的通知
  47. 常州市委统战部召开领导班子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48. 践行常州礼遇常州市旅游饭店服务人员现场比拼
  49. 常州市完成烈士纪念设施数据采集校核
  50. 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常州民营企业行稳致远
  51. 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开展百万农奴翻身解放58周年纪念活动
  52. 妇联省妇联领导调研常州市妇女维权工作图
  53. 市农发行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54. 威海市开展药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
  55. 武进国家高新区召开纪念***运动100周年暨2018年度***表彰大会
  56. 友好区旅游产业按下回暖快进键
  57. 带岭区举行领导干部知识测试活动
  58. 市关工委为贫困生发放助学金
  59. 嘉荫口岸出入境俄罗斯游客数量大幅攀升
  60. 刘公岛景区针对威海市民实施优惠活动
  61. 新北区常州滨江国际企业港成功获评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62. 荣文高速正式通车途中设4个收费站
  63. 书香致远新时代让孩子在故事里学会成长
  64. 常州高新区首批15项市场准入许可项目实行一证化改革
  65. 一图速览丨参与社会救助可加分事关威海这些群体……
  66. 湖塘视线湖塘镇继续狠抓重点行业安全生产
  67. 礼嘉镇抓好葡萄春季管理助丰收
  68. 驰援武汉金坛百瑞医疗科技捐赠价值百万元专业医疗设备
  69. 商务局举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70. 金坛地方海事处开展2018年第二个学习日活动
  71. 我市交警创新三小工程助推平安交通
  72. 兴仁县副县长邓召秦带队到消防中队检查指导工作009
  73. 南岔县集中力量打好碧水保卫战
  74. 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
  75. 退役军人事务局朱霞副区长督查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推进情况
  76. 防疫不放松文明过端午
  77. 我市部署第13号台风防御工作
  78.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79. 威海市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新鲜出炉
  80. 铁力市2008年旅游业发展迅猛
  81. 春播稻种主要监测品种确定
  82. 我市抓大活小培育企业
  83. 金城镇长竹埂村为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
  84. 市气象局召开全市汛期气象服务动员会议
  85. 威海仲裁委员会威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召开座谈会
  86. 统计局做客政风热线
  87. 市域内公交实现一卡通用
  88. 民政局烈士陵园道德讲堂火起来
  89. 援鄂医护人员向常州市档案馆捐赠一批抗疫纪念品
  90. 全区物资储备充足价格水平总体平稳有序
  91. 五营区召开政法平安建设工作会议
  92. 我市首届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启动
  93. 做文明养犬人让城市更文明
  94. 伊春市加强夏季汛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95. 区交通运输局开展交通工程扬尘专项检查
  96. 丰林县紧抓旅游旺季窗口期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复工复产
  97. 我市1所学校3名教师获评全省师德先进
  98. 市卫计委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培训
  99. 三措并举拉动服务业投资过千亿
  100. 市规划局召开用政策、求创新、促发展业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