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立法听证会数量居省级人大之首立法听证报告将向社会公布
3月19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透露,2001年至今,本市共举行6次立法听证会,数量居全国省级人大之首。会议原则通过的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会规则(修改稿),对听证陈述人的报名要求、听证报告的公开及其公开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将使立法听证会更加规范。
规则明确,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涉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法规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进一步搜集信息、广泛了解民意的等。
规则明确,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并提供信息的人,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在不同观点的报名人员中遴选。规则还明确,听证会后,听证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常委会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案的重要参考。听证报告还将通过常委会公报、上海人大公众网等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