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商部门履行合同行政监督指导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市工商部门始终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法定职责之一,不断加大合同行政监督指导力度,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一、2006年“3・15”期间本市工商部门推出的8类10件文本的推广使用情况
在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市工商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正式向社会推出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纪实***服务合同》、《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合同》、《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共8类10件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目前,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率较高,其中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在本市七大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已使用25万余份,使用率达到100%,另据二手车管理协会统计,使用示范文本后消费投诉同比下降了66%;使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企业已经占到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50%以上,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达50000余份,投诉率同比下降了20%;从去年3・15以来,在本市开展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业务网络运营商均已使用新版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网上签订合同的数量达到了2600余份;据行业协会统计,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企业占该行业会员企业的三分之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数量为4000余份;摄影、***行业的企业大部分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参照摄影、***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文本。此外,受行业交易的特点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影响,像移动电话、计算机等即时交易商品合同文本使用率不太高,消费者和经营者普遍没有签订合同的习惯,目前示范文本使用量较少。
从一年来消费维权类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情况来看,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一是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大推广力度,引导企业积极使用。从实践来看,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行业交易行为,提高企业自律经营的重要抓手,但同时示范文本又不是强制使用,部分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往往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合同,所以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迫切需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二是需要市、区县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积极指导和引导,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合同意识,重视自身维权,在日常消费中,尽量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三是需要广大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的推动,让消费者知晓合同示范文本,熟悉合同示范文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2006年“3・15”至今,本市工商部门又陆续推出了10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
从去年“3・15”至今,市工商局又陆续推出了10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为:《上海市家具定作合同》、《上海市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上海市互联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上海市报刊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市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市汽配流通行业产品购销合同》、《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零售市场版)、《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上海市家具定作合同》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将定作家具名称、类别、规格、使用材料进行细化,将定作家具基本属性进行概括,以减少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将家具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及售后责任保证写进合同,其中对执行的三级产品质量标准可由双方意愿进行协商选择,从而保证定作物按照约定生产。
《上海市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是约束高档衣物洗涤权利义务的合同,这里的高档衣物是指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衣物。该合同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概况、精洗前存在的问题、服务方式、取衣时间、服务费用等具体事项予以详细确认。同时一改洗染业按洗涤费赔偿的行规,为消费者提供了与经营者约定赔偿金额的空间,并以合同形式予以固定,能为消费者日后索赔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是约束驾驶员培训企业和接受培训者的合同,该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对开展培训的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并对整个培训周期予以约定,有效避免了消费者签约付费后学不上车和培训周期超出约定时间的问题。二是对培训费用进行了约定,并预先设定了关于补考费用的条款,使合同当事人对培训可能产生的费用一目了然。三是对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如果因驾驶员培训企业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必须交还受培训者所交的有关材料,并按照实际开展的培训服务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上海市互联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是在去年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基础上推出的,该合同对网站运营商与免费邮箱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一是要求用户按运营商的要求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信息。二是运营商对用户的注册信息、邮箱帐号、通信内容未尽到保密义务的,应当就因此而给用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尝试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内在约束,促进本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本次推出的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化了广告客户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要求广告客户依法提供广告证明材料并承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如广告发布单位已尽法定审查义务,广告作品因广告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侵权或违法,广告客户应依法承担责任。二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广告发布必须经审查员审查并签字同意。如广告发布单位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广告违法,广告客户可依法向广告发布单位追究相应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广告发布单位自觉加强广告审查的内在约束。三是对广告发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分类细化,设置了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未按期发布以及广告发布错误等违约责任条款。
《上海市汽配流通行业产品购销合同》旨在以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双方责任,减少相关投诉。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我们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着重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明确了购销双方不发生侵权行为的保证承诺。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不构成对任何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购货方保证所购产品不用于任何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用途。违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侵权责任,通过民事手段体现了法律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汽配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生产厂家、供应商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三是明确了任何一方无故扣款或扣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为发生争议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了提示
《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零售市场版)虽然约束的是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场内经营户的权利义务,但是该合同通过以当事人之间民事约定的方式,赋予市场经营管理者检测产品质量的义务和销毁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权力,保障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放心,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内经营户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有权对经检测的场内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予以销毁,从而赋予了市场经营管理者检测产品质量的义务和销毁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权力。它将过去批发市场中采用的告知承诺形式变为现在的要约承诺形式,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了相应的约束。使用该合同文本后,市场就可以以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销毁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同时,入场经营户也可追究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产品抽检和管理职责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监督,共同提高。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是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而对原2003版本的修订。新版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重在提升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契约意识,前移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关口,严打黑恶势力和制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行为。如果发生欺行霸市或者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场内经营者如果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或国家明令禁售商品经书面劝告或暂停营业后,仍不改正满两次,市场经营管理者就可以将其清退出场。
三、2006年移动电话机《保修规则》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审查情况
近年来,随着手机的普及,以手机售后维修为突出问题的消费投诉始终位居前列。各手机厂商均以其自定的保修规则为准,拒绝或变相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其应尽的维修义务。各保修规则的条款表述一般比较繁琐,语义较为晦涩,并较多地使用专业术语,因此,消费者在维修手机时,往往只能听从厂家的解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针对上述现象,2006年,市工商局组织浦东、黄浦、卢湾、普陀、闸北分局对14户手机企业提供的27份移动电话保修规则进行了专项检查和审查。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步骤为:(一)2月,市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手机维修与销售市场合同格式条款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部分分局开展手机格式条款检查工作。(二)6月底,分局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对全部保修规则的初审工作。(三)7月,市局召集5个分局在卢湾分局召开了手机保修规则初审意见分析会,对初审意见逐一进行了分析论证。(四)8月,市局召集部分法律工作者对初审意见进行补充性审查,并召开了手机保修规则审查意见座谈会,听取审查意见。(五)9月上旬,5个分局分别向手机生产企业召开了通气会,将审查情况向企业通气,听取企业意见。(六)12月,市局召集会议,对企业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最终审定,共整理出52条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体现在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3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所有企业已按要求对条款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