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月13日公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上调。
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基础上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18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7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6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51元/月。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012元/月,致残二级1900元/月,致残三级1788元/月,致残四级1676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9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71元/月。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此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调整为: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40元/月;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元/月的,按416元/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