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已引起包括医疗部门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从明年1月1日起,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扭转,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等也有了明确规范。
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于12月10日颁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说,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作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它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8项内容: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位数;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他指出,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不得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不得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
这位发言人还表示,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