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上海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执行气象预报一日至少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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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12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地方性法规充分尊重公众对气象服务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等主要节日,气象台应提前3至7天发布气象预报。
下月起,气象台不仅要发布常规性的短期预报、中期预报,还应提供分时段、分区域的精细化气象信息,以及各项贴近人民生活需要的气象指数预报服务。气象台站应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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