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来,不少委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对于草案中广受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表示,上位法中对性骚扰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决定(草案)》虽然列举了“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性骚扰作了形式方面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行为很难界定,而且面临举证难等操作问题,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难度。
家庭暴力谁来管,怎样管?《决定(草案)》号召社会总动员,让社会各方来预防和制止,并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有的委员认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能做的是有限的,社会上“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影响,也使公安机关的及时出警存在困难。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特殊保护,委员们也表示出忧虑: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本就严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如果规定太刚性,是否会影响到妇女的职业生涯。
《决定(草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谢天放委员认为这条规定不容易操作,缺乏客观标准。尤其在一些民营企业和外企,女职工为了保住饭碗,根本不敢提出这种申请。
不少委员认为,过分强调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是一把双刃剑,可能给妇女带来特殊保护,也可能使女性就业之路更艰难。如果增设女性“四期”特殊保护的硬性规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企业雇佣女性时,可能会更顾虑重重,这并不是立法的初衷。